命令
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地政目
- 修正日期:
- 2018/07/31
第 1 條
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宅團體,指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會員基礎,並依法成立之非營利團體。
第 3 條
租賃住宅團體提供下列租賃住宅相關事務,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一、法律、金融、保險、租稅優惠、租金補貼、福利措施、租金行情、搬遷服務及住宅服務業之資訊或諮詢。 二、住宅屋況檢查及修繕之資訊。 三、租賃契約書協助檢視服務。 四、協助糾紛處理及諮詢。 五、教育訓練或研習活動。 六、其他與出租人或承租人權益相關之事務。
第 4 條
主管機關對辦理前條租賃住宅相關事務成績優良之租賃住宅團體,得以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
第 5 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獎勵,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 前項獎勵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評選三個月前公告: 一、獎勵資格及條件。 二、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 三、申請應附文件。 四、評選方式、基準及程序。 五、獎勵方式。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 6 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獎勵之評選,得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
第 7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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