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
- 分類:
- 廢止法規>衛生福利部
- 修正日期:
- 2026/01/20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醫療機構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核准: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八萬元。 三、申請變更:新臺幣四萬元。
第 3 條
細胞製備場所所屬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場所認可、展延或變更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認可或場所遷移、擴建或新增細胞治療技術項目(適應症):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申請變更機構或場所名稱、地址、專責人員或減少細胞治療技術項目(適應症):新臺幣一萬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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