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學校之學校財團法人辦學績優認定標準
- 分類:
- 行政>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 修正日期:
- 2018/12/25
第 1 條
本標準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申請辦理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將現有私立學校改制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以辦學績優者為限。 前項所稱辦學績優之學校法人,指申請前三年內學校法人董事會及監察人組織及財務健全,且運作正常。 第一項學校法人及其所設學校申請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設學校受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或第七十八條規定之處分。 二、學校經依專科學校法第七條規定改制或停辦,或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規定停辦。 三、學校經各級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進行改善之相關輔導。
第 3 條
學校法人符合前條規定者,得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辦法,申請辦理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將現有私立學校改制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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