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目
- 修正日期:
- 2019/02/01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並由衛生福利部管理及監督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計畫,應記載提供長照服務之工作項目、經費預算、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 前項工作計畫,應依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其格式如附表一。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一、營運收入: (一)長照收入: 1.機構住宿式服務收入。 2.居家式服務收入。 3.社區服務收入。 4.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收入。 5.其他照顧服務收入。 (二)其他收入: 1.捐贈收入。 2.補助收入。 3.其他營運收入。 二、營運成本。 三、營運費用。 四、非營運收益及費損: (一)捐贈收入-受限。 (二)捐贈收入-未受限。 (三)利息收入。 (四)租金收入。 (五)股利收入。 (六)利息費用。 (七)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 (八)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 (九)兌換損益。 (十)處分投資損益。 (十一)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益。 (十二)減損損失。 (十三)減損迴轉利益。 (十四)其他費用或收入。 (十五)其他非營運收益及費損。 五、所得稅費用。 六、本期淨利或淨損。 七、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八、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前項經費預算之編製,格式如附表二。
第 5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報告,應依第三條工作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其格式如附表三。
第 6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及編製方式,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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