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目
- 修正日期:
- 2019/02/01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傳輸,指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並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管理及監督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將文件、資料上網登錄、傳遞至本部設置之網站。
第 3 條
自本部公告之日起,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其風險評估報告,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4 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置有監察人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其監察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併同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第 5 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經本部公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本部得命該等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應主動公開之全部或一部資訊,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網站公開之。
第 6 條
電子傳輸之流程如下: 一、依本部提供之帳號、密碼及其他相關資安防護措施登入。 二、登錄及傳輸董事會通過第三條、第四條所定資料之會議紀錄。 三、登錄及傳輸第三條、第四條所定前款以外文件、資料。 四、確認送出。 前項電子傳輸之格式,以本部於網站公告者為限。
第 7 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於前條網站登錄及傳輸之文件、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備查之文件、資料,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存七年。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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