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Source and the Flow Data of Cosmetic Products
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 修正日期:
- 2019/05/22
第 1 條
本辦法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其範圍、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製造或輸入資訊及憑證: (一)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二)批號。 (三)數量。 (四)輸入之報關日期及進口報單號碼。 二、流向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交貨日期。
第 3 條
化粧品販賣業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其範圍、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供應來源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收貨日期。 二、流向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交貨日期。
第 4 條
化粧品業者應就前二條資料,詳實記錄,並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建檔,併同憑證保存;其保存期間,自製造、輸入或供應日之次日起至少五年。
第 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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