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Regulations Governing Determination of the Label, Promotion and Advertisement of Foods and Food Products Identified as False, Exaggerated, Misleading or Having Medical Efficacy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 修正日期:
- 2024/05/08
第 1 條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食品及相關產品,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四、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得使用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二所列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上開詞句,均不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第 5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二、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三、涉及中藥材效能。
第 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