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Regulations for Qualifications and Training of Cosmetics Professional Technicians
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 修正日期:
- 2019/06/27
第 1 條
本辦法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下稱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化粧品、藥學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化學、化工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從事化粧品製造相關業務三年以上。 三、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從事化粧品製造相關業務五年以上。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化粧品製造相關業務,指在化粧品製造工廠從事生產、調配、加工或其他與製造相關之業務。
第 3 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機構舉辦之下列職前訓練二十四小時以上,並領有證明文件: 一、化粧品衛生安全法令。 二、化粧品製造相關職業倫理。 三、第四條職責之範圍及內容。 四、其他與化粧品製造及品質管制相關課程。
第 4 條
專業技術人員職責如下: 一、化粧品調配、製造之駐廠監督。 二、化粧品製造場所、設施、設備維護之檢查及指導。 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之監督。
第 5 條
專業技術人員於從業期間,每年至少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之化粧品製造及優良製造準則訓練八小時。
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