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組織規程
- 分類:
- 廢止法規>內政部
- 修正日期:
- 2024/05/03
第 1 條
內政部營建署為辦理國家自然公園業務,特設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自然公園計畫之擬訂、檢討及變更。 二、國家自然公園生物多樣性之保育、研究及史蹟保護。 三、國家自然公園環境教育及生態旅遊之推動。 四、國家自然公園土地利用之規劃及經營管理。 五、國家自然公園事業之投資、經營、監督及管理。 六、國家自然公園公共服務設施之興建、利用及環境維護。 七、其他有關國家自然公園與淺山及其周邊生態系之經營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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