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大型戶外活動臨時哺集乳設備及設施標準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目
- 修正日期:
- 2020/02/19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機關、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大型戶外活動。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五條之一所稱大型戶外活動,指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一、演唱會、音樂會或其他類似之娛樂活動。 二、體育、競技或其他類似之活動。 三、展覽(售)會、人才招募會、博覽會或其他類似之活動。 四、燈會、花會、廟會、煙火晚會或其他類似之活動。 五、民俗節慶或其他類似之活動。 前項大型戶外活動,不包括下列活動: 一、婚、喪、喜慶之私人活動。 二、集會遊行法規範之集會、遊行活動。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以外以婦嬰為主要對象之大型戶外活動,得依需要設置臨時哺(集)乳設施。
第 5 條
臨時哺(集)乳設施應具有下列基本設備或設施,並不得與廁所共同使用: 一、靠背椅。 二、有蓋垃圾桶。 三、電源設備。 四、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五、洗手或清潔設施。 六、維護隱私及安全設施。 七、維持良好有效通風設施。
第 6 條
大型戶外活動場地,緊鄰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哺(集)乳室之場所,且可資使用者,得免設置臨時哺(集)乳設施。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大型戶外活動臨時哺集乳設備及設施標準》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