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
- 分類:
-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發展目
- 修正日期:
- 2021/12/01
第 1 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動支付:指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身分驗證、掃碼及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感應或結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用等驗證及傳輸技術,於實體商店結帳付款,取得商品或使用服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 二、認證店家:指負責人具原住民身分,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稅籍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合作社、民間團體或農業產銷班,且經主管機關認證及公告者。
第 4 條
本辦法所定振興措施如下: 一、行動支付回饋:於消費者使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行動支付方式至認證店家消費時,給予補助。 二、產業多元行銷。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措施。 前項各款措施之項目、適用對象、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5 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所定振興措施,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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