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法務部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 分類:
- 行政>法務部>人事目
- 修正日期:
- 2020/03/17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應依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下列本局人員於其職掌、業管範圍或參與之業務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之事項者: 一、公務人員。 二、聘用、約僱人員。 三、駐衛警察。 四、駕駛、技工、工友。 五、借調人員。
第 4 條
前條人員應於出國前七個工作日前向本局申請出國,由本局審酌申請人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並將准駁結果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但因情況急迫,得不受出國前七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第 5 條
經申請核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時間、地點出入國,不得擅自變更;出國前因故須變更日期、地點,應重新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人於出國後,因故須變更地點或返國日期者,除情況緊急不及報備外,應先告知單位主管,並於返國後三個工作日內,補行申請出國程序。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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