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Organization Act of the Bureau of Audiovisual and Music Industry Development,Ministry of Culture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
- 分類:
- 行政>文化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1/06/29
第 1 條
文化部為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業務,特設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闡釋。 二、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調查、趨勢研究。 三、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輔導、獎勵。 四、電影、廣播電視節目、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五、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 六、電影片及錄影節目之分級管理。 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 八、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交流之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之輔導、獎勵、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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