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陶藝研發實驗室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文化部>建設目
- 修正日期:
- 2025/03/28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實驗室設備,指陶藝研發實驗室所保管之各式電窯與球磨機。 本實驗室設備使用申請資格為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學校、政府機關、公司或設籍於中華民國年滿十八歲以上之個人。
第 3 條
使用陶藝研發實驗室設備,應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使用電窯依使用規格與方式不同收費數額如下: (一)大型電窯:素燒每次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氧化燒每次新臺幣一千六百五十元;還原燒每次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中型電窯:素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三百元;氧化燒每次新臺幣一千四百元;還原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小型電窯:素燒每次新臺幣一千零五十元;氧化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二百元;還原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二、申請使用球磨機依使用機型不同收費數額如下: (一)大型球磨機: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二)快速球磨機:每次新臺幣六百元。
第 4 條
本收費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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