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暫行組織規程
- 分類:
- 廢止法規>農業部
- 修正日期:
- 2023/11/29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農田水利業務,特設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田水利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協調、執行及推動。 二、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設置、監督、輔導與管理規章之研擬及推動。 三、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四、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使用、收益、處分、保管制度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五、農田水利資源調查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農業灌溉水源工程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八、農田灌溉、農田排水與農地重劃完成地區等農業工程更新改善計畫之規劃、督導、執行及推動。 九、農業灌溉水質管理、農田水利設施維護與管理之規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農田水利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署於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成立時裁撤。
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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