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農業部補助及獎勵農業保險保險人辦法
- 分類:
- 行政>農業部>農業金融目
- 修正日期:
- 2024/07/04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為開發農業保險商品新保單之保險業。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辦理農業保險相關業務具有顯著成效之保險業及農會、漁會。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保險商品新保單,指主管機關首次公告且未經其他保險人開發之保單。 前項保單有附加保險契約或附加條款者,應與主保險契約合併視為同一商品保單。
第 4 條
開發農業保險商品新保單之保險業,得自主管機關公告該保單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補助領據及宣導活動報告書,向主管機關申請附加費用之補助;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附加費用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研發費用:新臺幣九萬元。 二、宣導活動費用:新臺幣一萬元。 第一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之。
第 5 條
保險業前一年度辦理農業保險符合下列情形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獎勵金: 一、個別農業保險商品,其調整內容有利於農民;每一農業保險商品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個別農業保險商品,其投保率百分之八以上,或投保率百分之二以上且保險金額年成長率百分之二十以上;每一農業保險商品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但不包括強制投保之商品。 三、辦理之農業保險商品達三件,發給該保險業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第 6 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相關業務經農金獎評選甲等獎以上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新臺幣二萬元獎勵金。
第 7 條
依本辦法規定提出之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隱匿或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補助或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其限期返還。
第 8 條
本辦法所定補助或獎勵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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