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 分類: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業目
- 修正日期:
- 2021/03/08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
第 3 條
具有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之退除役官兵,得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參加下列創業輔導措施: 一、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二、創業知能課程。 三、創業研習活動。 四、創業座談。 五、其他。
第 4 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工作者。 二、獲得各級政府創業貸款,並正常繳息者。 三、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 四、未接受輔導會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者。
第 5 條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切結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榮服處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之開(執)業許可證影本。 三、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四、政府核准之創業貸款證明。 五、創業貸款利息還款證明。 申請人之創業貸款屬農、林、漁、牧業相關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得予免附。 未依第一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第 6 條
依本辦法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發給利息補貼;不符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第 7 條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每次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由申請人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申請人請領利息補貼時之創業貸款餘額乘以(貸款年利率減去【郵局二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年利率加上百分之零點三七五】)。 二、申請人最近一年內所繳創業貸款利息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利息補貼申請次數最多五次,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第 8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利息補貼: 一、未符合第四條各款規定。 二、停業或轉讓。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利息補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第 9 條
本辦法利息補貼至當年度編列之預算用罄為止,榮服處即不再受理申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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