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地質資料供應及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地礦目
- 修正日期:
- 2024/06/20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供應地質調查、研究及彙整所產生之電子化成果圖資、影像、文字、數據及其他相關地質資料,應依本標準收費。
第 3 條
申請各項地質資料應填具資料使用申請表(如附表一),並繳納費用。 收費項目及基準依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計算。
第 4 條
政府機關如為公務使用而申請地質資料者,經本中心核定,得免予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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