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已廢止The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Civil Service Development Institute, Directorate-General of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修正日期:
- 2017/12/27
第 1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公務 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之在職培訓。 二、行政院重要政策、法令之講習及業務之研習。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及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教材與方法之研究及推廣。 六、國內外訓練機構、學術機構交流合作及跨域整合訓練之執行。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八、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九、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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