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交通部>鐵路目
- 修正日期:
- 2021/10/05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所轄二十樓國際會議廳場地及設備提供使用時,應依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基準表(如附表)繳納場地使用規費。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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