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已廢止The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Regional Civil Service Development Institute, Directorate-General of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修正日期:
- 2017/12/27
第 1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地方行 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政府重要法制及革新措施轉介地方之研習。 三、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四、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職能評鑑與訓練之研究及執行。 五、地方機關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六、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需求調查、訓練績效評估與在地化訓練之研究 、執行及推廣。 七、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及推廣。 八、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九、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十、其他有關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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