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 分類:
- 行政>財政部>賦稅目
- 修正日期:
- 2022/03/22
第 1 條
本辦法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3.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申報適用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貨物稅:產製廠商依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 三、菸酒稅:產製廠商依菸酒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 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產製廠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營業人依同條第五項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 五、證券交易稅:代徵人、證券自營商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 六、期貨交易稅:代徵人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 七、娛樂稅:代徵人依娛樂稅法第九條第一項本文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 八、印花稅:納稅義務人依印花稅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
第 3 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稅目、課稅期間及公告案件範圍。 三、自公告日發生按納稅義務人、代徵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之效力。 四、納稅義務人、代徵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與稅捐稽徵機關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五、納稅義務人、代徵人申請查對更正方式、行政救濟程序及受理機關。 六、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七、核定退稅案件之退稅時程。 八、其他涉及納稅義務人及代徵人權益之事項。
第 4 條
依本辦法辦理公告送達之核定稅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及代徵人得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
第 5 條
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本辦法共同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 依本辦法辦理之公告應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稅捐稽徵機關網站,並將公告文書黏貼稅捐稽徵機關之公告欄。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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