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Organic Act of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Finance
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 分類:
- 行政>財政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2/02/03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關務業務,特設關務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務政策之規劃、推動、督導及關務法規之擬訂。 二、關稅稅則、稅率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進口稅則分類案件之處理。 三、貨物通關、稅費徵免與代徵、邊境管理之代辦及通關相關業者之管理。 四、查緝走私、邊境管制、情資分析、風險管理、緝毒犬隊建置等查緝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退稅、保稅區、免稅區關務業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關務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貨物價格調查與事後稽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關務統計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關務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第 5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關。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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