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he Application for Radio Frequency Allocation Review by Telecommunications Enterprises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審查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數位發展部>資源管理目
- 修正日期:
- 2025/06/27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電信事業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審查,其審查費如下: 一、行動通信網路頻率核配:每件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衛星通信頻率核配: (一)新設衛星系統:每件新臺幣一百萬元;同一衛星系統同時申請衛星固定通信及衛星行動通信用途者,亦同。 (二)既有衛星系統新增頻率用途:每件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既有衛星系統新增或變更頻率或安裝場域,而未新增頻率用途者:每件新臺幣二十萬元,如有新增或變更頻段者,每件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頻率使用期限屆期依原核配頻率申請核配: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第 3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審查收費標準》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