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分類:
- 行政>文化部>建設目
- 修正日期:
- 2022/12/28
第 1 條
為辦理文化發展相關業務,特依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興辦機關(構)繳納之公共藝術辦理或剩餘經費收入。 二、受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辦理等相關支出。 二、公共藝術之辦理及管理維護等相關支出。 三、傳統工藝、美術之購藏、扶植傳承及人才培育等相關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文化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或學者專家兼任,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均為無給職。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業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 7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本基金重要規章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8 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第 9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1 條
第 12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3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第 14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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