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太空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 分類:
- 行政>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目
- 修正日期:
- 2022/12/30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太空中心)董事長、董事遴聘及補聘,由本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太空領域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且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董事應至少各有二人。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辦理太空中心監事之遴聘及補聘,應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各款監事應至少各有一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3 條
本會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 4 條
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 5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之情事者,本會應依職權或太空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 6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職權或太空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前項情形,本會於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董事及監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第 7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會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者。 三、經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者。
第 8 條
董事長有第四條至前條所定情事之一者,應予更換或解聘,由本會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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