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Organization Act of National Taiwan Science Education Center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法
- 分類:
- 行政>教育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2/02/03
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普及全國科學教育,提升全民科學素養,並輔導中等以下學校與社會教育機構推行科學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科學教育之交流及運用。 二、青少年科學人才之培育、科學教育競賽與交流、教學範例之研究發展及推廣。 三、科學教育主題之展示、展品設計、展品更新及展場營運。 四、科學教育之推廣、交流、輔導與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 五、數位科學教育資源之研究、分析、建置、推廣及應用。 六、其他有關科學教育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法》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