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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處務目
- 修正日期:
- 2023/03/17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適用本法之人員(以下簡稱各機構人員)。 各機構純勞工人員經商兼職事項由各機構自行管理。
第 3 條
各機構人員得依業務需要,經本部或各機構指派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職。 非屬前項經本部或各機構指派者,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 4 條
各機構人員經商兼職事項,除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相關人事法令、各機構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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