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文化部>建設目
- 修正日期:
- 2023/04/14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2 條
申請單位向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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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申請單位向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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