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 分類:
- 廢止法規>環境部
- 修正日期:
- 2024/05/17
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籌設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以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六、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七、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八、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九、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設事項。 十、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處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成立時裁撤。
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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