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處務規程
- 分類:
- 行政>農業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23/07/31
第 1 條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 一、應用毒理組。 二、殘留管制組。 三、資材研發組。 四、農藥應用組。 五、技術服務組。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第 5 條
應用毒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藥物毒物對人畜健康危害之評估及研究。 二、農業藥物毒物對環境成員安全危害之評估及研究。 三、農業藥物毒物之風險評估研究及風險管理策略之研析。 四、安全評估與毒理試驗技術及品質規範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應用毒理研究事項。
第 6 條
殘留管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殘留檢測及技術研發。 二、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殘留檢測及管制策略研究。 三、農產品中農業藥物毒物殘留標準之研訂及管制策略之研究。 四、農藥品質規格之檢驗及技術研發。 五、區域檢驗中心檢測之運作及技術輔導。 六、其他有關殘留管制研究事項。
第 7 條
資材研發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物資材開發及產製技術之研究。 二、化學資材開發及產製技術之研究。 三、安全劑型開發及產品特性之研究。 四、施藥器械及安全防護資材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資材研發事項。
第 8 條
農藥應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有害生物偵測與防除技術之研發及為害風險評估。 二、有害生物整合管理技術之建立及效益評估。 三、農業藥劑使用範圍、方法之研究與使用效益及作物安全評估。 四、農業藥劑田間試驗規範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農藥應用研究事項。
第 9 條
技術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藥安全使用教育推廣與專業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二、農藥與植物保護資訊體系之規劃、建置及應用服務。 三、農藥理化性、毒理與田間試驗資料之審查及申辦服務。 四、科技計畫管考、研發成果運用之管理、推廣及媒體公關。 五、其他有關技術服務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及工友管理。 二、國會及地方聯絡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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