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組織規程
- 分類:
- 行政>農業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23/07/31
第 1 條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為執行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業務,特設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阿里山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之調查、整理、教育、研究、推廣、保存及活用。 二、阿里山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之評估、整合及再發展。 三、阿里山林業鐵路國內外觀光事務之規劃、輔導、宣傳、行銷及推動。 四、阿里山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五、阿里山林業文化園區、阿里山林業鐵路與其沿線各車站相關設施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六、阿里山林業鐵路客貨運經營、附屬事業管理與有關營業設施之擬議、設計、調查及執行。 七、阿里山林業鐵路行車、運轉、車輛調度、車站設置調整與有關運輸設備、保安之擬議、設計及執行。 八、阿里山林業鐵路橋梁、隧道、路線、工程、建築等管理之擬議、設計及執行。 九、阿里山林業鐵路動力車、客貨車運用計畫、車輛設備、電訊、照明、號誌、電力、電務設施之擬議、設計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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