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 分類:
- 行政>農業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25/10/03
第 1 條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為辦理環境特異性及農作物種類之農業試驗研究業務,特設各分所(以下簡稱各分所)。
第 2 條
各分所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或業務性質為原則。
第 3 條
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品種改良、栽培技術改進及逆境環境生產體系建立之研究。 三、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採收後處理、加工利用及貯運技術之開發研究。 四、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有害生物之調查、診斷鑑定、生態、防治技術及有益生物利用之研究。 五、園藝綠色照護、景觀造園技術及坡地植生管理之研究。 六、產業資訊與市場開發之研究及產業輔導。 七、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第 4 條
各分所置分所長一人,兼任。
第 5 條
各分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 6 條
各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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