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 分類:
- 行政>農業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23/07/31
第 1 條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區域性農業試驗應用及推廣業務,特設各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各區改良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各區改良場之名稱,以加冠所轄區域為原則。
第 3 條
各區改良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農作物(包括農藝、園藝與特用作物等)與蠶蜂品種改良、種原繁殖及栽培管理技術之改良研究。 二、農業生物技術、採後處理、農產品品質檢測、加工及農業剩餘物運用技術於區域性農作物之改良研究。 三、區域性農作物病蟲草害防治技術之改良研究。 四、區域性農業省工機械及自動化之改良研究。 五、區域性土壤肥料、有機與友善農業、循環及增匯技術之改良研究。 六、區域性農業技術、農業經營、食農教育與農村文化生活之研究及示範推廣。 七、各區改良場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區域性農業改良及調查改進事項。
第 4 條
各區改良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第 5 條
各區改良場置秘書,兼任。
第 6 條
各區改良場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本部核定。
第 7 條
各區改良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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