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Organization Act of Veterans Affairs Council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 分類: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21/05/12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輔導之綜合規劃。 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及救助。 三、退除役官兵之就養、養護及權益。 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 五、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及長期照護。 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給付發放。 七、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醫療、事業、勞務及農場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1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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