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Organization Act of National Conscription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3/08/21
第 1 條
內政部為辦理兵役行政及替代役事務,特設役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役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役政法規之擬(訂)定、解釋與執行。 二、役男體位之判定、複檢與役男之徵集處理、入出國管制及替代役役男之甄選。 三、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來臺役男及歸國僑民役男服役之處理。 四、兵役處理之督導、查核及妨害兵役案件之調查。 五、役男與其家屬權益之保障、規劃及執行。 六、替代役役男與役政人員之教育訓練、課程規劃與管理幹部之甄選、訓練及考核。 七、替代役役男薪俸、主副食費之發放與服裝製發及保險、撫卹之處理。 八、替代役役男之役籍管理、勤務、獎懲及行政救濟。 九、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之編組、召集。 十、其他有關役政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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