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組織準則
- 分類:
- 行政>交通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23/10/04
第 1 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航空站之經營管理業務,特設各航空站(以下簡稱航空站)。
第 2 條
航空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航空站之經營管理。 二、航空站土地、設施、裝備之使用、管理及維護;工程環境影響評估案之追蹤改善。 三、航空人員及航空器離場、到場之查驗管理;地面勤務安全之管制。 四、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搶救及緊急救護。 五、機場動態監控及異常事件之處理。 六、機場之噪音監測、防制及其噪音補償金之分配。 七、機場四周一定範圍內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之檢測及違規查報。 八、其他有關航空站事項。
第 3 條
航空站依航線種類、客運量等之多寡,分為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其設立、等級,由本局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各航空站冠以所在地地名或紀念性專屬名稱。 為達管理及經濟目的,得由航空站視業務需要設置輔助站,並報由交通部核定之。
第 4 條
甲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得置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得置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第 5 條
航空站主任,對其他派駐航空站之各類工作人員,負協調之責。
第 6 條
航空站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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