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分局組織準則
- 分類:
- 行政>交通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23/10/04
第 1 條
交通部鐵道局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及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相關業務,特設各工程分局(以下簡稱工程分局)。
第 2 條
工程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工程計畫之研擬、審查及控管;用地之取得及財產之移轉。 二、鐵道工程之橋梁、隧道、路線、軌道與建築等土建工程之施工、督導、驗收及材料檢驗。 三、鐵道工程之電力、電訊、號誌、車輛、機廠維修設備與中央監控等系統機電工程之施工、督導、驗收及材料檢驗。 四、鐵道工程之水電、環控、消防、電梯與電扶梯等一般機電工程之設計、審核、施工、監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五、鐵道工程之採購、履約管理及爭議仲裁。 六、鐵道工程施工機具材料之調撥、儲運及管理。 七、鐵道工程施工期間鐵路行車及公路交通維持之協調。 八、鐵道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防災、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之查核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鐵道工程事項。
第 3 條
工程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工程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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