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規程
- 分類:
- 行政>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23/09/26
第 1 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為執行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特設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天然背景輻射之調查。 二、全國放射性落塵之調查。 三、核子設施與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射之監測。 四、核子事故環境輻射之偵測。 五、環境輻射偵測及監測資訊之公開。 六、放射性分析技術之研究發展。 七、環境輻射偵測及監測技術之研究發展。 八、輻射災害預防、整備及應變之支援。 九、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 十、其他有關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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