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 分類:
- 行政>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目
- 修正日期:
- 2023/09/26
第 1 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一、環境分析組。 二、監測技術組。 三、劑量評估組。 四、秘書室。
第 4 條
環境分析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放射性落塵之調查。 二、天然背景輻射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三、核子設施與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射之監測。 四、環境試樣放射性度量及分析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比較實驗之規劃、協調、聯繫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環境輻射分析事項。
第 5 條
監測技術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環境輻射自動監測計畫之規劃、協調、聯繫及執行。 二、環境輻射監測系統之規劃應用及管理維護。 三、本中心專業實驗室之認證、評鑑及管理。 四、熱發光劑量計環境監測之建置規劃、管理及能力試驗。 五、環境輻射監測技術之研究發展。 六、其他有關輻射監測技術事項。
第 6 條
劑量評估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規劃及執行。 二、環境輻射劑量之評估。 三、核子事故輻射偵測業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四、輻射災害預防、整備及應變業務之支援。 五、輻射偵測相關技術服務、資訊公開與資訊應用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輻射劑量評估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及辦公廳舍之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 8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中心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