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23/10/16
第 1 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辦理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招商、營運、管理及服務事項,特設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
第 2 條
各分局之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
第 3 條
各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開發工程之施工與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及執行。 二、園區土地、建築物租售與核配訂約及更新計畫之執行。 三、園區廢污水處理、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與環境影響評估追蹤之執行;園區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回收、資源回收、節能減碳、噪音管制及化學物質管理業務之輔導。 四、園區職業安全衛生之輔導;工安(含天然災害)通報及區域聯防體系之執行。 五、園區各項費用徵收之執行;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單位及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管理。 六、園區投資促進、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之推動。 七、科技產業園區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工商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八、科技產業園區建築執照之核發及建築管理之執行。 九、科技產業園區勞工行政及勞動檢查業務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事項。
第 4 條
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各分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6 條
各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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