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辦事細則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處務目
- 修正日期:
- 2023/10/16
第 1 條
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所長綜理本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科: 一、教務科。 二、行政科。
第 5 條
教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練計畫、訓練事務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二、輔導計畫之研究、規劃與執行;學員報到、生活輔導、勤惰管理及退訓之處理。 三、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行政機關(構)與事業機構職能、管理策略等訓練業務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四、與國內外公私訓練機關(構)交流、聯繫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五、本部經貿培訓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6 條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外賓接待及學員膳宿管理。 六、不屬其他科事項。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8 條
本所置主計員,由本部會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辦事細則》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