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準則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23/11/16
第 1 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辦理都市基礎工程發展業務,特設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以下簡稱工程分署)。
第 2 條
工程分署之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
第 3 條
工程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市區道路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及驗收。 二、一定規模以下公有建築工程之規劃及設計。 三、公有建築工程之施工管理及驗收。 四、工程施工之品質督導、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教育訓練。 五、村里聯絡道路災後復建工程之勘查彙報及施工督導。 六、其他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第 4 條
工程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工程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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