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消防目
- 修正日期:
- 2024/02/01
第 1 條
本標準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四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應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消防設備人員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業期滿、歇業後,重新申請核發或換發執業執照時,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執業執照費。 前二項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之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受理申請機關應退還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
第 3 條
申請換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或執業執照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地址變更。 三、其他法律規定得免繳納或因公務需求。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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