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The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Nutrition and Healthy Diet Promotion Act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目
- 修正日期:
- 2024/07/01
第 1 條
本細則依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時,應以公開徵集、召開公聽會、座談會或其他方式為之。
第 3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所稱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人民瞭解營養、健康飲食原則及技巧,培養正確均衡飲食習慣,促使人民提升營養及健康飲食知能、技能、態度及價值觀,採取行動,以達增進健康之教育過程。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稱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之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前項所稱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指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內容誇張或易生誤解。 二、與事實不符。 三、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第 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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