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Regulations for the Rewards for Establishing a Healthy Dietary Environment
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目
- 修正日期:
- 2024/07/01
第 1 條
本辦法依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及軍隊。 二、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三、學校、幼兒園及托育機構。 四、食品及餐飲業者。 五、法人或團體。
第 3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建構健康飲食環境,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不同生命週期健康飲食之輔導、開發及提供。 二、促進弱勢族群及偏遠、原住民族、離島地區之營養改善。 三、強化營養與健康飲食教育及宣導。
第 4 條
獎勵對象辦理前條建構健康飲食環境者,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費用之部分補助。 二、績效卓越者,發給獎牌、獎狀、獎勵金或公開表揚。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獎勵前,應訂定計畫並公告之。 依前條第一款申請補助者,應於前項公告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構)代表,辦理獎勵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補正相關文件、資料,並得實地訪視。
第 7 條
獎勵對象獲獎之申請文件、資料或填具之申請書有虛偽不實者,各級主管機關應予撤銷獎勵。 獎勵對象獲獎後,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廢止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獎勵。 前二項獲獎對象,自撤銷或廢止處分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獎勵。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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