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植物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 分類:
- 行政>農業部>動植物防檢疫目
- 修正日期:
- 2025/04/18
第 1 條
本標準依植物診療師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植物診療機構設置應符合土地法及建築法相關規定,且應為獨立空間,並與住家或其他非診療相關設施之空間區隔。
第 3 條
植物診療機構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設施、設備: 一、診療室: (一)診療台,應採用滅菌或消毒之材質。 (二)保存診療紀錄之設備:應具備電腦、列印及備份設備,並配置具備防範資料洩漏之適當安全防護系統、措施或加密機制。 二、檢驗室: (一)顯微鏡檢查設備。 (二)診斷鑑定設備。 (三)無菌操作台。 (四)滅菌消毒設備。 植物診療機構得視業務需要,於前項第二款之檢驗室設置下列設備: 一、農業資材、器械存放設備。 二、昆蟲飼養設備。 三、恆溫箱或植物生長箱。 四、試驗藥品或生物檢體保存設備。
第 4 條
植物診療機構應具下列防範機構內植物有害生物逃逸、蔓延及防治之措施: 一、植物感染性廢棄物移出前,應經滅菌消毒。 二、對外門窗應常閉,或設有紗門、落地門簾或紗窗。 三、操作區應於每次診療或檢驗操作前後經適當清潔或消毒。 四、栽培罹染有害生物植物者,應與其他植物間具適當間距或隔離。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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