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違紀調查案件受詢問人日費旅費支給辦法
- 分類:
- 行政>國防部>人事目
- 修正日期:
- 2025/08/01
第 1 條
本辦法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調查機關,指實際實施調查之權責機關。
第 3 條
非因自己之違紀行為而接受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詢問者(以下簡稱受詢問人),得於詢問完畢翌日起十日內,向調查機關請求發給日費及旅費。 受詢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日費及旅費: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二、已依其他法令支領差旅費。 三、無離營或無往返事實。
第 4 條
調查機關支給受詢問人到場日費、旅費之基準如下: 一、日費:準用調查機關適用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有關雜費之規定。 二、旅費:準用調查機關適用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有關交通費及住宿費之規定。 前項第二款旅費,於受詢問人搭乘之飛機、高鐵、火車、船舶座(艙)位有分等者,以乘坐經濟(標準)坐(艙、車)位審核及支給其交通費。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支給。
第 5 條
調查機關囑託其他機關詢問受詢問人時,由該受囑託之機關依前條規定先行墊付日費及旅費,再由原囑託調查機關歸墊。
第 6 條
受詢問人重複支領日費旅費及出差旅費,所屬機關應追繳出差旅費,並檢討適懲。
第 7 條
受詢問人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旅費時,得於詢問期日二十四小時前,依第四條規定,計算所需單程費用,向調查機關請求預借。 受詢問人收到前項預借旅費後,應於指定期日到場接受詢問,不於指定期日到場或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應於翌日起十日內歸還款項;逾期未歸還,調查機關應予追繳。
第 8 條
受詢問人因不可抗力、通知詢問時間急迫、身分有保密之必要或其他特殊情事,致不能或不宜於指定期日到場接受詢問者,調查機關得利用受詢問人所在地其他機關之科技設備進行遠距詢問,並發給受詢問人日費、交通費。 前項交通費,以受詢問人自其所在地至遠距端處所,依第四條規定計算支給。
第 9 條
辦理本辦法規定所需經費,由調查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10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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