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Organization Act of Hakka Culture Development Center, Hakka Affairs Council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 分類:
- 行政>客家委員會>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5/12/16
第 1 條
客家委員會為發展客家文化及辦理客家文化園區業務,特設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所轄各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各園區)之興建、營運、管理及發展企劃。 二、客家文化學術研發與專業人才培育及訓練之執行。 三、各園區區域資源整合發展之推動。 四、各園區長期經營發展之研擬、研考及績效評核。 五、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之執行。 六、客家文物之典藏、保存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客家文化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多元化進用客家文化專業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客家文化人才培育、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客家文物典藏、客家文化推廣等相關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 5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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