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與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援助與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辦法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商業目
- 修正日期:
- 2025/09/01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撤銷、廢止援助或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委任、委託或委辦所屬機關、法人、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第 3 條
為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五目所定災區復原重建項目,本部得推動以下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措施: 一、商家援助。 二、生產設備汰換補助。 三、產業設施復原補助。
第 4 條
本部依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商家援助及生產設備汰換之補(援)助對象,應為地方政府列管之傳統市場及夜市攤(鋪)位使用人,或具有稅籍登記,且其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符合附件之行業別之營利事業。 前項所定之商家援助,指對商家因受災致生財器具毀損之援助,每案援助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第一項所定生產設備汰換補助,每案補助含稅購置金額百分之五十,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第一項所定補(援)助之項目、文件、程序、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行公告。
第 5 條
本部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辦理產業設施復原補助之補助對象,應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製造業,且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未辦理工廠登記者,應符合本部產業發展署公告之條件。 前項所定產業設施復原補助,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第一項所定補助之申請資格、補助項目、文件、程序、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行公告。
第 6 條
本部得對依本辦法規定補(援)助之執行情形進行查核,受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相關事項之單位,及受援助或補助者,應配合提供查核所需資料。
第 7 條
已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享有援助或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援助或補助。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援助或補助;已核定援助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追回已撥付各該援助或補助款項之一部或全部: 一、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申請內容執行。 三、未依第六條規定配合提供查核所需資料。 四、違反前條規定,就同一事項重複申請援助或補助。 五、申請之營利事業解散或歇業。 六、其他本部規定之情事。
第 9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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